5月3日,编剧史航性骚扰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小默在社交媒体平台发长文表示,欢迎您自行评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施害者”与“受害者”究竟存不存在,我和他是“没谈拢的情感关系”,还是“被摧残的霸凌关系”。
小默在文中详细描写了和史航接触以及被史航性骚扰的过程。史航在公众场合对小默下手,小默因怕被误会,并感到害怕,没有第一时间反抗,这也导致史航变得得意忘形。小默表示因为自己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骂他,就被定为“两情相悦”和“前女友”。她表示自己无言以对。
此外,这五名指控者还提供了部分可以证明史航确实有实施性骚扰的证据。报道发出后,更多的受害者站出来发声,指控史航曾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目前发声的受害者至少已有12名。地点也是不分场合,有的是工作单位,有的是私人聚会,还有的上班被骚扰,下了班又经历了一次动手动脚。区别就在于,有的骚扰十几年前就开始了,有的就发生在两周前。
对于此事,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认为,不管是严重的性侵犯还是相对轻微的性骚扰,都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违背他人意愿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如果史航存在虽未控制他人身体,但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其他优势地位或暴力、威胁等手段的让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况,就属于违背他人意愿。
女性遭遇性骚扰时要勇于维权,可以向骚扰者所在的单位进行投诉。因为性骚扰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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