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报纸发布了一条令人感到十分新奇的事情,这是一起发生在天津的劳动争议案例,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去卫生间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是如果每天长时间待在卫生间,之后遭到辞退之后,到底该如何判定责任。
据悉,事情的起因是王某在进入公司工作之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几年之后,王某因为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虽然伤口已经愈合,但是王某却表示一直都存在着疼痛感。而在时隔半年之后,王某开始了每天的厕所之旅,每天在厕所的停留时间都长达3至6个小时,期间单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最短的为2小时32分钟,而最长的则是5小时29分钟,这一举动也是持续了近半个月。
而针对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的事情,公司也是经过沟通,之后做出了开除的决定,以“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面对突如其来的被辞退,王某感到难以接受,因此选择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而仲裁委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因此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面对这种判决,公司自然是感到难以接受,毕竟如果这种事情一旦落实,那么后续其他的同事必然也会纷纷效仿,甚至很可能会做的更加的过分,一旦厕所成为了员工们每天长时间的打卡地,那么公司也将难以继续运行,因此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的一审当中,王某表示自己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内容都是临时性的任务,而法院任务,待岗也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时间脱离岗位,势必会造成临时任务无法对王某进行分配的情况,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并且一天共计8个小时的时间,王某在厕所的停留时间,明显已经脱离了正常解决个人生理问题的范围,因此法院对其这种行为,判定为私自离岗,因此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直接的劳务关系行为合法有效。
而之后王某又感到不服,选择再次提起上诉,而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且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王某的上诉,选择维持原判,之后王某仍然难以接受,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每天在卫生间停留时间超出正常时间,并且公司拟对其处罚前,曾与王某进行过相关沟通,王某也并未对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事情,做出合理的解释。
其实,人有三急,这个道理我们都懂。上厕所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员工每天选择以上厕所为名,长时间处于摸鱼状态,那么不论是对公司还是对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毕竟是拿着钱的,总是偷懒也是不道德、不义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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