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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六万多买的lv包,店家却不交货?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2:16 来源:其它 作者:未知

近日,一女子买包却被不交货引人热议。

周女士近来看中一只新款包,而且是越看越喜欢,越看越中意,天天幻想着自己哪天能背上这只包。并把这个想法发了出去,求助哪里可以买到这只新款包,一家卖包的店员联系上了周女士,向周女士表示,现在店里就有这只包,而且是现货,现在付钱,现在就可以拿走。

周女士为了安全起见,她提出让店员把南瓜包拍给自己看一下,想拿到包的心情非常迫切,于是让自己一个朋友代为去拿。周女士也一再向店员求证,是不是到店就可以拿到。店员证实,这是一只刚到的新包,可以让周女士的朋友过来代取。周女士一听,赶紧将64000元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并让她代自己去,朋友想要将包拿走时,店员怎么也找不到包的原盒。

于是她交待了店员,钱已经付了,包放在店里可以先不拿,等到原盒到了,自己一并去取。付完钱刚过十分钟,店员突然联系周女士,自己刚刚得知,这只南瓜包是其他客人订回来的。自己也一直只是在跟仓库联系,店里的消息也没有及时传达到位,才造成了现在的误会。周女士突然接到这样的消息,晴天霹雳,明明一再确认有货,并且已经将钱付了,周女士完全不能接受这一事实。

店员也表示十分无奈,并一再解释,这只包是肯定不能卖给周女士了,店员之间没有将信息沟通好,现在只能做退钱处理。退钱,完全不可以,周女士一口回绝。并让自己的朋友立刻去店里把包拿走, 这一举动遭到了店家的拒绝。一气之下,周女士找来了调解员。经了解,周女士付钱的前前后后,也没有人告诉她这只包是被订出去的,周女士认为,谁先付的钱,这只包就应该是谁的。调解员两次联系店家,都未得到回复。周女士也一再表示,自己不要钱,就是想要回这只本就该属于自己的南瓜包。

那么这件事究竟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周女士与店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时,店家称包早已被订出去,要对周女士做退钱处理,这种做法属于违约责任,周女士可以要求店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所以说,按理来说,周女士是可以拿到这个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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