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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战争三国武将成年表(女性在受到身体侵犯时,应该奋力反抗吗)

发布时间:2023-08-12 20:51:59 来源:其它 作者:未知

女性在受到身体侵犯时,应该奋力反抗吗

16岁女孩遭遇不法侵害,事后只因为多说了一句话而惨遭毒手。

2011年12月20日的傍晚,16岁女孩李某放学后独自一人行走在官厅镇某村的路上。犯罪嫌疑人三维斌驾驶着带有斗篷的三轮摩托车上前搭讪,女孩没有理会他,继续走路。

三维斌发现四下无人,于是凶相毕露,将女孩强行拖进了附近的农田里进行侵害。得逞后,他并未就此罢休,又将该女孩用三轮车拉强行拉到了一山沟内再次对其进行了侵害。

就在犯罪嫌疑人三维斌准备逃离时,涉世未深的李某说了句:你会坐牢的。

这一句话让三维斌恼羞成怒,随后再次扑向李某,用提前预备好的绳索将李某勒死,之后,他将尸体装进三轮车里,运至甘肃境内的一处土坑进行抛尸。

本来,女孩是可以活下来的,面对穷凶极恶,在十一年间连续作案26起,杀害、重伤多人的三维斌时,如果她不说那句激怒犯罪嫌疑人的话,她至少可以保住性命。

从这起案件中,们可以总结出一条经验教训,那就是女性在受到身体侵犯时,尽量不要去惹怒坏人。

如果女孩李某知道她面对的是身负多条命案、穷凶极恶的惯犯的话,她一定不会用言语去激怒他,会想方设法保住自己的性命。可是她单纯的以为对方已经达到目的了,不会对她实施进一步的伤害,所以想用那句话发泄心中的怨气,却没想到因此而招来了杀身之祸。

这是她的判断错误。

从犯罪心理学来讲,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不但要达到犯罪的目的,还要想方设法毁灭证据。女孩的一句“你会坐牢的”正好提醒了他,他怕女孩报案,而且经过两次侵害后女孩已牢牢记住了他的体貌特征和作案用的交通工具,因此,这些都促成了他灭口并异地抛尸的犯罪行为。

女性遭遇侵犯,往往是在措手不及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因为性别、体能上的差异,再加上坏人有备而来,所以,反抗多半是徒劳的,而且有可能会引来对方进一步的伤害,比如说由单纯的X侵发展成灭口。

女性遭遇侵犯时,要不要反抗?

我的回答是要反抗,不能被对方吓唬一下就举手投降,但是,如何反抗则要视情况而定。

激烈反抗有可能会激怒坏人,太顺从的话会让坏人觉得你软弱可欺,他会更加肆无忌惮。

首先尽量不能慌,根据所处的环境跟坏人。

如果是在城市周边,你可以提醒他“你很可能已经被监控拍到了,现在每个店铺门口都有监控摄像头,如果你不再伤害我,我不会报警。”这句话是不会激怒坏人的,有可能让坏人醒悟过来:对了,我来的时候经过了某某路口,路过了某某店铺……因此,有可能会让他终止犯罪。

还可以这样对坏人说“我有X病”或者“姨妈在”。

实在没有办法阻止其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先保命再说,完了要保留好证据,尽量记住坏人的体貌特征,等安全之后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为了顾及脸面而忍气吞声,报警是为了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更多的女性不受侵害。报警后,警察会保护你的隐私的。

预防是女性免受侵害最好的自我保护措施,预防的有多种多样,我认为大体上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傍晚到凌晨是坏人针对女性实施侵犯行为的高发期。女性在晚上尽量避免单独外出,需要外出时应当找个人作伴。

第二、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单独行走时尽量避开有树林、高大茂密农作物的小路。

第三、不要接受陌生人口香糖、饮料一类的东西。遇到陌生人搭讪,不要理会,并且朝人多的地方走。

第四、不要轻易搭乘陌生人的车,尤其是没有牌照的车,有些车虽然有牌照,但有可能是假的。

第五、不要喝酒,在非去不可,非喝不可的情况下要把握好酒量,让自己时刻保持清醒。

第六、坏人有可能就在身边。据调查,94.6%的侵害案属于熟人作案,其中包括同事、同学、朋友的朋友以及亲属等。

第七、非必要情况下,尽量避免和关系不是特别好的异性长时间同处一室。

第八、家长应当给女孩子灌输这方面的安全常识,并适当严加管束,女孩子出门后家长应当掌握其行踪。

第九、遇到侵害时用拖延、找借口等方法寻找脱身的机会。实在无法脱身的情况下保命要紧,不要激怒坏人。

第十、遭受侵害后一定要报警并保存好证据,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今天济南市又传来了最新消息,普通人要注意什么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又想活动自由,又想像过去那样免费核酸检测,是已经不可能的事情了。

随着国家对病毒的防控政策调整,充分说明战胜指日可待。

由于执行新的防疫要求,阳性病人多了很多,所以,如果采取混检测管内,只要出现一例阳性,那管内的人都是小阳人,都要去进行精确单采。

为了避免感染病毒,作为普通人一定要明白,由于不搞行程码了,不去做全民核酸检测了,那么阳性病例就会爆发。

说不定小阳人就在我们身边,所以作为一名普通人,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那么就一定要格外小心。

没有必要少去人员密集的地方,出门一定要戴好口罩,坐电梯以及进出公共场所的地方,尽量不要乱摸,回家必须勤洗手,尤其是每一次回来必须消毒。

说白了就是戴口罩、消毒、注意个人卫生等日常防控措施,必须做到位,可以说就是避免被感染的好方法。

当然,坚持锻炼身体,加强对自己的免疫力,才是抵抗病毒的好方法。

对于孩子以及老年人,更加严格要求,说白了就是,老老实实能够在家里面,就尽量不要出门,买日常生活用品,尽量一次多买,减少让病毒感染的机会。

二战时,日军对美国的战俘有多狠

日本文化中没有战俘待遇的概念,完全没有遵循日内瓦公约,他们认为投降是可耻的,是没有尊严的,自然也就不把战俘当做人来对待,著名的有:巴丹死亡行军。

很多人说苏联人对待俘虏狠。我同意,但如果与纳粹相比,那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不用动人虚构的文字,数据说话:据统计,从1941年12月7日到1942年年底,共有36260名美国士兵、建筑工人和14000名美国平民成为日本战俘。90%以上的美国战俘死在日本战俘营。

对比一下:苏联俘虏日军60万人,在西伯利亚修铁路3年,回国40多万,死亡率还不足30%,请注意,是在西伯利亚3年!10个正常人去修3年铁路也就8个人能活着回来吧?

战俘在华北战俘营的死亡率高达40%,东北更高。

而美军的战俘死亡率是90%。劳工的死亡率是27%

纳粹的野蛮行为给世人一种文明在倒退的错觉,仿佛人类又回到了原始部落仇杀的时代。相比之下同盟国对待纳粹已经非常仁慈了。即使是最恶劣的苏军也远远不及日本德国。

那些为反法西斯战争而牺牲的同盟人们,如有在天之灵的话,看到国人为德日纳粹伸冤,一定会感到伤心和愤怒!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

“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罪,或许会以“和奸”,即“”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者,直接以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须有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见者因而用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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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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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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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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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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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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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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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须有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见者因而用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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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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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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