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法院微信公号消息: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对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梁某受贿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濉溪县纪委监委、县妇联、县检察院、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等相关单位约150名干部职工旁听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原县委书记刘某(另案处理)系远方表亲关系,2012年初两人结识,之后梁某在霍邱县从事沥青等生意,刘某多次帮助其协调关系,两人来往密切,梁某利用刘某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40万元。
2015年底,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梁某利用刘某的职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招标代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15年至2021年,收受他人财物1037万元及价值36.49万元的别克GL8商务车一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中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走上犯罪道路感到深深的懊悔。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濉溪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利用现场庭审这一生动直观的“警示课堂”,通过以案示警、以案说纪、以案明法、以案为鉴,切实增强警示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威慑力,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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