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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辛苦养大的“试管婴儿”竟和自己无血缘关系,医院回应“豁达点”

发布时间:2023-02-22 14:33:07 来源:其它 作者:未知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发现胚胎放错,医院回应“要豁达没必要计较”,实在让人气愤!

11年前,陈冬(化名)与前妻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通过试管手术生下儿子小轩8年后,他们意外发现小轩与他俩并无血缘关系法院一审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64万元。但医院表示无法查清孩子的亲生父母,“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这是一起很严重、很低级的事故,不能这么不清不白,关乎人伦。

本以为此事只会出现在影视剧中,可“艺术来源于生活”,现实中真的发生了。医院弄错试管婴儿,把别人的受精卵放在女子腹中,女子怀胎十月生下孩子,相当于女子是一个“代孕妈妈”

法律上,试管婴儿基本都是在医院完成系列操作的,本案由于医院的管理失误,胚胎被错误放入他人子宫,可以说是给两个家庭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损害,有的甚至会导致夫妻信任危机和巨大的家庭矛盾的产生,当然最大的遗憾则是被迫和亲生的孩子分开,忍受心理上的煎熬

医院作为特殊的经营者,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如果错抱孩子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就应该承担起全部法律责任。


在确定医院责任后,具体的赔偿项目一般会包括以下几项:

(1)鉴定费用,以及为进行亲子鉴定的误工费、交通费用。

(2)寻找亲生子女的费用。

(3)侵害亲子权、姓名权等权利的精神抚慰金。另外,还可请求赔偿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因此,本案夫妇最终也确实根据相关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权,向医院要求应有的赔偿。

但是赔钱了事对于父母而言有用吗?

简单看了一下时间线,有几个重点,真是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 孩子生下来的时候男方大概是五十岁,第二任妻子四十,是妥妥的高龄产妇。
  • 试管婴儿也是折腾了小一年,三次才获得了成功。
  • 男方父母也离世了,和第二任妻子已经离婚。他与第一任妻子有个女儿,不幸的是女儿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诉求是侵犯生育权和知情权,将生殖中心和安徽省妇幼保健院列为被告。妇幼保健院是分娩时的医院。
  • 男方的家庭比较殷实,即使是现在补偿后,也还有后续找亲生胚胎的问题。

当事人表示,赔偿对自己没有意义,他已经60岁,错过了生育期。他想,如果他的孩子在世,两家人可以相互知情、互不打扰,等孩子成年后再告诉他们。“这两个孩子万一发生意外情况,需要亲属捐赠骨髓,们可以有备无患。”

而涉事医院表示:“没必要计较。人生就这几十年,到最后就都豁达了。我倒希望法院多判赔给你,即便不是我们的错,只要法院判,我们都会认的。你看法院也不敢下定论说是我们的错。”“很多家庭收养孩子,人家都很开心的。要是我有这样一个孩子养这么大了,我会很高兴的。”(说出这种话良心难道不会痛吗?)


本案中,出现胚胎错放的问题,属于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关诊疗义务,造成了患者的损害。

同时,本案启动司法鉴定,在鉴定程序中也有证据证明医院的胚胎冻存中存在编号重复、胚胎解冻记录不完善、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均属于诊疗过程中的过错。

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并不是一定要求侵权人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也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当年的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行为显然是存在疏忽或懈怠的,如果当时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是可以避免的,也正是因为欠缺了注意的心理状态,才导致本次医疗事故的出现。

所以,本案中医疗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因为法律存在局限性,所以对于受害者内心压力和精神压力,法律也不能做到周全的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借助人工生育方式受孕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复函,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孩子仍属于这对夫妻的孩子。对于不幸的遭遇虽然无法感同身受,但是父母子女之间不仅因血缘产生亲情,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更能体现,一家人的幸福生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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